盧水旺

盧水旺(1935-),河南密縣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復興木業公司技工,其因不滿現實,於高雄市中山三路與復興三路交叉口旁之公共廁所,以藍墨水鋼筆於便池門下端橫木上書寫「我們一定要解放臺灣,打倒蔣××」反動文字,為圖卸責,乃向該管高雄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1963年3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66年9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復興木業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