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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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鑫(1918-),福建龍溪人。 依(59)更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中學教員,其任教於福建省立南靖師範時,曾參加匪讀書會,暨匪黨「南靖師範支部」,與沈漢楨同一小組,受沈漢楨領導。1968年6月5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孫建寧、歐陽文、藍振基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1號、(60)遵威字第11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8羈押,1971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處為6年8月,1975出獄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