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濟民
- 鄭濟民 男 1919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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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濟民(1919-),福建惠安人。
依(51)警審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督察員,其曾在惠安參加匪組織「反帝大同盟」,並同時參加匪黨組織。1958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調查局之供述,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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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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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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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