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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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濟民(1919-),福建惠安人。 依(51)警審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督察員,其曾在惠安參加匪組織「反帝大同盟」,並同時參加匪黨組織。1958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調查局之供述,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