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應誼
- 鄭應誼 男 1924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省 梅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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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應誼(1924-1995),廣東梅縣人。
依(56)初特字號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課員,1947年其於廣東梅縣梅北中學任教時,接受彭炎興交讀《大眾哲學》、《論聯合政府》等匪黨書籍,旋復經彭君吸收加入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又曾隱匿彭君等人於家中。1966年11月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2年11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人張銀芳指證不明確,且無具體事證足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6)初特字號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課員,1947年其於廣東梅縣梅北中學任教時,接受彭炎興交讀《大眾哲學》、《論聯合政府》等匪黨書籍,旋復經彭君吸收加入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又曾隱匿彭君等人於家中。1966年11月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2年11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人張銀芳指證不明確,且無具體事證足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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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聲請駁回,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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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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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