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維礎
- 鄭維礎 男 1931年出生 浙江 蘭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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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維礎(1931-),浙江蘭谿人。
依(53)警審聲字第0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委任助理工務員,其意圖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未獲批准,因身分暴露,乃化名趙慈,潛在廣州,進入匪技術訓練班受訓,又為匪察覺其衛士身分而被逮捕經「勞改」。釋放後旋考入華南工學院模鑄工藝專修班攻讀,並在李君平機械製造廠兼職,而後匪將該廠併入礦山機械製造廠,仍充工藝師,後逃抵香港,經救總接運來臺,其在匪公營機械廠充任工藝師部分業已表白,惟曾先後向其好友宣稱「(一)國軍飛行員駕機投匪,所得黃金較劉承司所得為多,劉承司駕機來歸得不償失;(二)匪幫較臺灣重視技術人員;(三)匪工業進步,可製造汽車、飛機;(四)匪軍待遇優厚」等語。1963年9月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28日交付感化。1967年2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向其好友宣稱「(一)國軍飛行員駕機投匪,所得黃金,較劉承司所得為多,劉承司駕機來歸得不償失;(二)匪幫較臺灣重視技術人員;(三)匪工業進步,可製造汽車、飛機;(四)匪軍待遇優厚。」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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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委任助理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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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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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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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