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來

江春來(1935-),臺灣臺北人。 依(54)警審聲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新莊新和昌鐵工廠技工,其先後在臺北新莊新和昌鐵工廠內,向同廠工人楊永輝等聲稱「目前稅金太重,政府簡直像土匪政府」、「以共匪目前的科學進步,攻取金門、馬祖,還不是很簡單嗎?現在共匪在金門放砲,都是先通知或警告我們的,可見共匪也講道理」、「國慶日有兩架飛機相撞失事,…可見我們國家就會敗亡了」、「政府像土匪,海關稅與貨物稅相當高」等言論。1964年11月2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6月5日交付感化。1968年4月9日開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新莊新和昌鐵工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