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達木

鄭達木(1933-),福建惠安人。 依(71)障裁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前往香港觀光,乘機與張坤應一同潛往匪區,返國後,在其所經營之五金行,先後向翁註、黃文祥、林媽鉗等發表「大陸土地廣大,蓋房屋建地不要錢,政府對人民很好,不管,很自由」等利匪言論。1982年8月10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10月8日交付感化。1985年9月14日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鄭達木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