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思明

江思明(1928-),福建海澄人。 依(58)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會股長,其等與江勝達、江珠香係福建海澄同鄉,均在福建省立南靖師範學校求學,過從甚密。其經江勝達邀約參加匪讀書會,復經江勝達、江珠香等吸收加入「匪南師支部」,受江勝達領導。1968年9月19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原判決認其於1944、1945年間加入共產黨,而當時為對日抗戰、國共合作期間,共產黨並非叛亂組織,縱使其當時加入共產黨,亦難認其有叛亂罪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會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9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