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硯香
- 鄭硯香 男 1929年出生 河北 棗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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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硯香(1929-),河北棗強人。
依(59)裁字第57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原在加拿大就學,遭退學後欲前往大陸地區,於多倫多唐人街購得毛澤東選集、毛詩詞、鍍銅毛像章,遭加拿大移民局通知離境,後至巴黎又遭法警押解回加拿大,希冀加國移民局遞解大陸,最終解送返臺。1969年11月20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3月3日交付感化。1973年12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自由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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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57號;(59)勁需字第52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毛匪澤東選集四冊、毛匪詩詞一小本、鍍銅毛匪像章一枚及匪駐英「代辦處」覆鄭硯香函一封,均沒收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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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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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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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