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曾源

鄭曾源(1926-1961),福建福清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祖政務委員會政務組第一科委二科員,其受鄭書程反動宣傳之蠱惑,為匪傳遞秘密函件及負責招待過往匪幹食宿等工作。後經鄭書程介紹加入匪黨,參加俞洪慶主持之講習會,接受匪黨理論訓練。與鄭書程等收繳民間武器並強募民間財物,經俞洪慶派充龍田公安分局秘書、充海口鎮篔簹村村長,為匪征糧、派用民伕。復經鄭書程介紹結識福清縣公安局股長莫某,奉莫某派遣滲入白犬島刺探國軍軍事上秘密消息等任務,將駐白犬之福建海上保安第一縱隊番號人數裝備等實力轉遞匪幫等情。1959年8月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1年10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有參加匪黨組織,以及受匪命滲入白犬島刺探軍情情事,並為刑求之抗辯,而原判決所列證人陳錦琦、林于祺、林蔭、鄭立桐等四人所供,均未涉及其有何叛亂情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馬祖政務委員會政務組第一科委二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核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