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基

江建基(1948-1996),臺灣臺北人。 依(73)障判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非法居留日本期間與張廖富源交往,並透過張廖富源認識中共負責鰻苗出貨之張維松、丁向陽等二人,居間介紹國內商人彭炳煜向張廖富源在日所開設之貿易公司購買鰻苗,並受張廖之指使,擔任與中共張、丁二人之購買鰻苗聯絡工作。明知張廖富源係為中共蒐集情報,惟為獲得鰻苗貨源,竟昧於私利,在與張某談話之時,告知海軍艦艇、裝備等兵力狀況。1983年9月30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法》第212條「連續行使偽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1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再次提出,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叛徒供給金錢部分原判決認江建基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江君之自白及證人彭炳煜之供述為據,惟江君居間介紹彭炳煜向張廖富源在日所開設之貿易公司購買廳苗,係一般單純之商業行為,尚難認其有主觀上為叛徒供給金錢之故意,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洩漏軍機部分原判決認江建基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係以江君在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未就江君所述之事實是否屬於軍機詳予查證敘明,故亦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江君觸犯連續行使偽造護照部分:因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或匪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不符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貿易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為叛徒供給金錢、連續行使偽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