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寶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居住於花蓮市,任職於花蓮縣政府,因受許錫謙之託守護憲警武器而遭國府軍以「妨害秩序」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府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180號
    • 判決主文: 劫取縣府倉庫劫持武器,處有期徒刑六月,罰金貳千七百元,褫奪公權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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