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貞通

  • 鄭貞通 1959年出生 廣東 惠來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貞通(1959-),廣東惠來人。 依(71)障判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廣東省惠來縣公安局局長張俊揮派遣,來臺從事蒐集臺灣政經情報,後於臺中職訓中心受訓時,請林河、方世賢代轉信件回大陸,以暗語報告在臺情形,並於上課時書寫「餐廳飯不好,菜不好,還要排隊」等字條張貼,又伺機向洪金田、高朝興、沈文貴等人發表利匪言論。1981年6月21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7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年。1987年7月15日由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移禁。1988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1988年4月22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臺中職訓中心受訓時,請人代轉信件回大陸,報告在臺情形等情,難認其在臺灣蒐集情報。至於其在上課時書寫之字條,難認為利匪言論。另其在澎湖救國團居住時,收集政、教、匪情研究人士之地址電話,亦難認定已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電焊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判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0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