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茂村
- 鄭茂村 男 1920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北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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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茂村(1920-1995),臺灣臺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書商,其在臺北市開設啓文書店,明知《世界》、《日本》、《中央公論》、《文藝春秋》書刊內有歌頌匪酋、誇張匪幫在北平天安門之建設、渲染「人民公社」、同情韓共,因而詆譏我政府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仍陸續租出供人閱覽。1960年3月1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9月14日刑期結束,9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查獲出租供人閱覽《世界》等查禁之書籍為據。惟其將該等書籍出租閱覽,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9)警審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書商,其在臺北市開設啓文書店,明知《世界》、《日本》、《中央公論》、《文藝春秋》書刊內有歌頌匪酋、誇張匪幫在北平天安門之建設、渲染「人民公社」、同情韓共,因而詆譏我政府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仍陸續租出供人閱覽。1960年3月1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9月14日刑期結束,9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查獲出租供人閱覽《世界》等查禁之書籍為據。惟其將該等書籍出租閱覽,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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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書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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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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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