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德

江成德(1925-),安徽歙縣人。 依(45)潭判字第6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九師經理連二等兵調師政治部服文書工作,其涉嫌陰謀暴動及傾心匪政權,竊聽匪電臺廣播等情。195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65年5月8日江成德自臺灣警備職業訓導第一總隊脫逃。1969年5月23日緝捕歸案。1972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2年5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言論荒誕、思想難謂純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