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昭雄

鄭昭雄(1935-1964),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書寫反動標語「趕走米國人,人民者有好生活,打倒奸官打倒米國人……大中國萬歲,周恩來萬歲」,先後在臺南市四門及康樂兩市場廁所暨孔子廟、忠烈祠、赤崁樓等處張貼。另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曾藉如廁越牆逃逸至臺北車站被追回。1954年12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拘禁之人逃脫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1956年6月1日具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趕走米國人、周恩來萬歲」等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逃脫,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逃脫,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逃脫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5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