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高
- 鄭明高 男 194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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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明高(1944-),臺灣臺南人。
依(58)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和平國校教員,其就讀省立嘉義師範學校期間,先後在該校走廊等地,向同學發表「共匪軍隊武力強大、匪區生活安定、國軍反共無望……」等言論。1968年7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7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0年9月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學校對同學發表「共匪軍隊武力強大……」等言論,依判決書之記載,係於走廊為之,難認其有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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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和平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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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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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