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高

鄭明高(1944-),臺灣臺南人。 依(58)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和平國校教員,其就讀省立嘉義師範學校期間,先後在該校走廊等地,向同學發表「共匪軍隊武力強大、匪區生活安定、國軍反共無望……」等言論。1968年7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7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0年9月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學校對同學發表「共匪軍隊武力強大……」等言論,依判決書之記載,係於走廊為之,難認其有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和平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