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官飛
- 鄭官飛 男 1940年出生 廣東 南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官飛(1940-),廣東南雄人。
依(52)馳法裁字第0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學員,其曾參加匪幼年隊訓練,並編入匪陸軍充傳達兵,旋調匪軍一二四師之博羅文化集訓班受訓,加入「共青團」為預備團員,結業後返回原部隊充文書班長,升為正式團員。之後偷渡香港未果,被匪截回交保管制,復逃抵香港,經政府接運來臺,志願參加本局特種訓練班受訓,備派大陸工作,在受訓期間曾發表以其來臺係受政府欺騙,決不返回大陸工作等語。1963年8月30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接受匪方教育,中毒已深,致在情報局受訓期間,發表荒謬言論,惟其情節輕微,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