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來生

鄭來生(1933-1998),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茶室店員,其曾由施教爐、李世雄、陳景漳先後向其發表不滿事實、抨擊政府之反動言論,煽惑其參加匪幫,其雖未被誘為匪,已明知該三人為匪而未告密檢舉。。1952年8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8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來生明知施教爐、陳景漳為匪諜補償而不告密檢舉,僅以鄭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景漳之供述為據,惟理原判決對於陳景漳、施教爐是否為叛亂犯身分並未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茶室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