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石鍍

鄭石鍍(192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39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鄭石棟、鄭石霖、鄭煥生、衛德全等過從甚密,明知鄭石森、鄭煥生等逃至桃園龍潭鄉三合水國民學校躲匿,卻不告密檢舉。1951年8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8月3日刑期結束,8月4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鄭石棟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9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