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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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可模(1913-1971),浙江溫嶺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髮網工,其經張丞介紹至浙江省溫嶺縣松門土地登記處為匪繕訂土地簿冊等工作。1959年8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8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再於1999年8月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1951年1月,其在浙江省溫嶺縣松門土地登記處工作,工作項目為繕訂土地簿冊等,判決事實未認定此行為即為參加匪黨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髮網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