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大任

鄭大任(1914-1990),安徽合肥人。

依(40)安潔字第44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督察處上校附員,其原係前陸軍第九十二師第二七四團團長,1949年4月間首都易手,該師在宣城與匪作戰,眾寡懸殊,不支後撤,其率所部與軍師部失卻聯絡,撤抵郎溪補充糧彈並藉以休息,曾向梁伯群、陳幹等表示,匪勢猖獗,我則勢孤力單,如到萬一時,即向皖南友軍陳瑞河縱隊司令接近,企圖與師部連絡,旋匪逼近,被迫衝散。來臺後經人密報其等有企圖率隊投匪嫌疑。1951年7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1月7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臨危時不能堅定意志,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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