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耀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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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耀楚(1910-1960),湖南邵陽人。 依(48)警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民防指揮部船舶總隊薦任一級副總隊長,其接受附匪地方士紳艾騰淵等之誘勸,將藏於邵陽境內馬壩溪底之槍枝67枝,交付匪偽邵陽司令員鄒畢兆所部,並被匪派往長沙匪軍政大學受訓,途中乘機逃離匪區,後抵達香港。1958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將軍械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11月17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涉將軍械交付叛徒之行為,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劉建章之供述為據。惟證人劉建章僅證明其未聞悉縱隊司令胡惕有下達「適應時變,相機將槍交匪,以易取我方游擊人員眷屬之安全」等語,故其所涉將軍械交付叛徒之行為,除自白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民防指揮部船舶總隊薦任一級副總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2年28日,於1960年服刑中過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