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德倫

鄧德倫(1927-),江西贛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十二兵團軍政學校學員,其涉奸嫌,因思想不堅,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1950年7月9日發交感訓。1951年1月22日期滿。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鄧德倫思想不堅,形跡可疑,應予感訓1年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