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惠民

  • 鄧惠民 1929年出生 湖北 武昌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小琉球職業訓導第3總隊、新竹省立習藝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鄧惠民(1929-),湖北武昌人。 依(41)和審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戰鬥團前第四大隊中尉戰鬥員,其原任陸軍第二六八師中尉副官,在安徽省即溪之役被共匪俘虜,被釋放後,在浙江省金華縣自行參加陳毅匪部隨軍記者7天,始行逃出抵達廣州,跟隨原部隊轉進來臺。1951年12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陸軍第五十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12月10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令刑滿後進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59年3月23日解送小琉球訓導第三總隊管訓。因無法覓保,1961年4月10日送新竹省立習藝所收容習藝。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戰鬥團前第4大隊中尉戰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和審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