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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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材維(1910-1960),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8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東水泥廠工人,其經林礽階吸收加入匪組織,並閱讀由林君交與之《黎明報》、《光明報》等反動報紙,又曾繳納匪黨費每月五元,共二、三次。1951年4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20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保安處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礽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所指吸收其參加叛亂組織之同案被告林礽階已獲本會認定非有實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竹東水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3月25日,1960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