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太平

鄧太平(1953-),湖南寧鄉人。 依(73)障裁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臺灣宣傳不確實,政府說大陸只要核子,不要褲子,走路需要路條,猶如大陸說臺灣人民都穿丁字褲一樣。」、「臺灣目前連核子彈都不會做,大陸已經發展核導彈,由山東半島試射到澳洲附近。」、「大陸上五年前即有鐵路電氣化,從北京直到廣州」、「大陸建設進步,長江建造的葛州壩發電量北至綏遠、南達廣州、石門水庫與之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大陸的門戶是開放的,臺灣到大陸很方便,不像臺灣出國還要保證人。」等利匪言論。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87年1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教會中向不特定教徒發表之利匪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