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通儒

衛通儒(1924-1994),河南洛甯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澎湖防衛司令部上尉科員,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份子。1950年經代電奉簽發交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發交感訓。1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所載,其因意志不堅,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4日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決議同意申請人撤回。08245申請案於2006年11月10日第三次提出,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95年12月5日檢送魏君叛亂案件之案卡記載,魏君係「匪南下工作團嫌疑份子」,於39年6月1日移新生總隊感訓6月,則其感訓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