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英臣

衛英臣(1923-),河南孟津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39師115團上尉指導員,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奉簽發交感訓。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交付感訓之理由僅認其思想不正,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