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肇齊

蔣肇齊(1918-1997),湖南祈陽人。 依(42)審三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湖南保安第三師第八團副團長,代理團長職務,曾率隊隨該師張際秦投降匪幫,嗣調充學習隊隊長協助匪幹管教工作,又被調職匪幫長沙軍政大學受訓,接受匪幫思想訓練2月,因不甘合污,乃乘元旦休假機會逃至香港,轉來臺灣。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1項「率隊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蔣肇齊率隊投降叛徒,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