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朝淳

蔣朝淳(1928-),廣西全縣人。 依(43)審聲字第148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考入匪桂林革命大學受訓4月,結業後分派平南縣作訪問工作等情。1954年6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8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5日開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投考匪共革命大學,參與受訓並作訪問,思想顯屬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4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37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