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文正
- 蔣文正 男 1932年出生 浙江 義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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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蔣文正(1932-),浙江義烏人。
第一案:依(48)判字第3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鐵道運輸營營部連中士文書,其先後在新竹斗南駐地,時常向同事發表「現在上級官長無人不貪污,想要反攻,不如跳海自殺。」、「我們的國家,不需要自由,要的是個人自由,誰不自私,我們軍人這樣苦,也沒人代替我們想想……」並讚揚匪人民公社進步情形。1959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59年6月9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8日開釋。
第二案:依(58)初特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流動攤販,其因不滿政府交通管制,在其住宅門口,先後向王家福、袁強、王慶雲等人發表反攻無望,頌揚共匪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68年12月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12月5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繼續感訓。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發表讚揚匪偽人民公社進步情形等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於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對人發表反攻無望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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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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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