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裕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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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裕康(1917-1952),福建晉江人。 依(40)則判字第5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航勝輪股東兼管理員,其充任匪晉南同游擊大隊中隊長期內,率匪數百名竄踞福建省南安縣英都鄉一帶,擾亂治安並煽惑當地士紳暨公教人員為匪工作。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2年2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蔡裕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蔡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航勝輪股東兼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