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霖

蔡景霖(1945-),臺灣南投人。 依(57)甸平裁字第0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學生,其在臺中光華工業職業學校就讀時,曾先後徵求其同學陳銘男、朱正傑及其妹同學鄭淑華,參加「臺灣獨立」運動。其考入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15期受訓,又先後向該班本省籍隊職人員何健藏、簡正男試探對臺灣獨立運動興趣等情。196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6月17日交付感化。1971年6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交付感化,係以其對於臺灣獨立運動頗感興趣,對立國主義及反共政策認識不清為據,此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第十五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裁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