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穎川
- 朱穎川 男 1929年出生 福建 東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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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穎川(1929-),福建東山人。
依(56)初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水上國民學校教員,其在大陸福建省龍溪經朱鴻祥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得識藍兆熊,與朱鴻祥同赴藍兆熊宅開會,甫抵門口,即為警捕獲。1967年1月4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法》第212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大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偽造文書罪減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1975年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其於審判中亦否認偵查中之供述,並提出自白係出於脅迫、誘騙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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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水上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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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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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