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慰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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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慰孺(1914-1994),江蘇泰興人。 依(54)警審聲字第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其曾遭匪俘,於監獄中受匪毒素思想訓練,閱讀《大眾哲學》、《人民民主專政》、《論毛澤東思想》、《土地政策》等書籍,因表現頗佳被選舉為「犯人倶樂部主席」。1964年1月4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5月25日交付感化。1967年8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5年9月間遭匪俘後判刑監禁期間,曾在匪監獄中閱讀《大眾哲學》等匪黨書籍,思想傾匪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2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