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熙

  • 朱德熙 1923年出生 江蘇 鎮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德熙(1923-),江蘇鎮江人。 依(47)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碱業公司高雄第四廠副工程師,其與潛回大陸之匪諜呂彥傑交往密切,聽其宣傳所謂匪在大陸進步情形,之後呂彥傑向其表明有意前往北平,其即將其家在北平住址相告,囑呂向乃父轉述其在臺情況,待呂彥傑陰謀洩漏,託辭赴港結婚而潛返大陸,其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又其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1954年5月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0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63年6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並以其與匪諜呂彥傑交往密切,聽呂君宣講匪在大陸進步情形,並將其在北平住家之地址相告,即認定其知悉呂彥傑為匪諜身分而不告密檢舉。惟其於審判中予以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知悉呂彥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另其交付感化部分,原判決亦僅以其平日與匪為伍,閱讀匪書,思想有傾匪之處,此部分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鹼業公司副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1日及交付感化3年共計9年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