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式宣

蔡式宣(1935-1990),浙江樂清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三七一一部隊第一總隊偵查中隊中士,其於浙江樂清陷匪時,曾參加玉環縣泥麂島我游擊部隊,嗣被匪軍擊散後返鄉,向匪樂清公安局派出所立具為匪工作志願書,接受匪命往玉環縣三盤區刺探江浙反共救國軍第二十縱隊之軍事秘密。抵三盤區後經同鄉介紹加入該縱隊第三支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充任中隊長,惟未著手為匪刺探軍事消息。1963年2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1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罪經減處有期徒刑6月。1973年2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式宣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蔡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三七一一部隊第一總隊偵查中隊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