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漢清

朱漢清(1928-1969),江蘇常熟人。 依(42)清評字第18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軍砲兵指揮組榴砲第一營營部連駕駛中士,該部以其言語不檢,行動鬼祟,並在其寄存居民家中行李內,查出填載任大佩之匪偽「俘虜釋放證」1張,及槍彈38發。1954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4月27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私藏填載任大佩之匪偽「俘虜釋放證」1張,意圖將來使用,認其行為荒謬,思想錯誤,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十七軍砲兵指揮組榴砲第一營營部連中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清許字第18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