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木海

蔡木海(1924-1972),臺灣南投人。 依(43)審三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陳室珍介紹,與黃培奕在南投縣竹山鎮合營豆皮工廠,因所營生意失敗,黃培奕將失敗原因歸咎於政府,並向蔡木海告知其曾參加朱毛匪幫在逃,且已考慮自首中,囑勿向政府告密舉發,致未即檢舉等情。1953年1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蔡木海明知黃培奕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蔡君之自白及黃培奕之供述為據,惟蔡君聽聞黃培奕將經商失敗原因歸咎於政府,並自承曾參加朱毛匪黨等言論,是否即得明知黃培奕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