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廉
- 蔡文廉 男 1925年出生 浙江省 崇德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文廉(1925-),浙江崇德人。
依(42)審聲字第0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勤總司令部編譯人員訓練班雇員,其於南京陷匪後未即逃出,曾於華東人民革命大學受訓數月等情。1953年1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7月10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聲字第0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勤總司令部編譯人員訓練班雇員,其於南京陷匪後未即逃出,曾於華東人民革命大學受訓數月等情。1953年1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7月10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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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司令部編譯人員訓練班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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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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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