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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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之任(1910-1984),貴州貴陽人。 依(44)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際電影院經理,其曾致函車若愚,謂「成都解放即徵兆全國解放事業之釐定,歷史開一新頁,現在局勢底定,新的中國當由此猛力開始建設」等反動言論。1955年6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月17日交付感化。1957年7月31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書記載,其於1950年2月間致車若愚函竟謂「成都解放即徵兆全國解放事業之釐定,歷史開一新頁,新的中國當由此開始建設」等反動言論,且保留早已投匪之蔡之章寄來反動書信,軍事檢察官據以聲請交付感化應予照准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