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良

蔡大良(1928-),安徽合肥人。 依(44)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第一科少尉科員,其經張雅韓交閱《高爾基傳》、《魯迅的思想與生活》、《青年問題講話》、《中國文學欣賞初步》、《人類綜合史觀》等書籍,思想受毒害,喜閱左傾書刊,曾向圖書館借閱列寧傳摘記研究。後張雅韓告以曾被匪俘獲訓練,復告以擬投返大陸匪區,請其將腳踏車出售借充旅費,其初已應允,惟後並未出售借與,致張雅韓尚未成行,繼續留臺,直至張雅韓被捕時止仍常相交往。1954年4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4月5日刑期結束。1959年4月7日交付感化。1962年8月3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無積極證據足認係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第一科少尉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交付感化3年共計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