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榮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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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培(1911-1991),浙江慈谿人。 依(40)務烱判字第4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保密局前湖北站漢口組中校組長,國防部保密局據報楊思非有匪諜嫌疑,當令其轉飭其向保密局自首,其與之相晤,楊思非對於擔任匪諜與來臺任務等情,仍隱而不提,僅自承夫婦在穗被匪補釋經過,願以此自首。其溺於友誼有意開脫,當以自首應於被發覺前表示方為合格,乃囑楊思非繕寫自首函件倒填日期代為矇報等情。1951年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保密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減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8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楊思非,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楊思非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既認楊思非與其會晤後,對於楊君被捕及擔任匪諜為匪工作等情事,均隱匿絕口未提,僅自承楊君夫婦在穗被匪補釋經過,願以此向前保密局自首,則原判決對於其如何知悉楊君確為叛徒乙節,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湖北漢口組中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務炯判字第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6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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