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樹森
- 潘樹森 男 1917年出生 廣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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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樹森(1917-),廣州市人。
依(53)警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樂歌舞團團員,其曾任陸軍二○四師六○三團少尉繪圖員,在上海陷匪時被匪俘虜,來臺後未辦理附匪登記,又先後匿名致函美國大使館、美國新聞處、日本大使官邸及日本大使館,信函略謂「臺灣報紙宣傳人民生活好,是虛造事實,臺灣人比大陸人更慘,很多人沒房子住,而且天天拆屋,大陸人民卻有公社房子可住。」、「主張國際接管臺灣,目前很多支那人民,一有機會即發生革命推翻政府。」等言論。1964年1月2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8日交付感化。1967年5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交付感化,係因其曾在匪區被俘擄,並發表「臺灣報紙宣傳人民生活好,是虛造事實,臺灣人比大陸人更慘,很多人沒房子住,而且天天拆屋,大陸人民卻有公社房子可住」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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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高樂歌舞團團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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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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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