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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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輝(1920-1993),浙江景寧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防衛總司令部第三署第三組中校副組長,其曾代陳行中辦理入境證,明知陳行中潛臺活動,亦不檢舉。1950年7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7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潘德輝明知陳行中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偵審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第三署第三組中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