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履仁

潘履仁(1925-),湖北羅田人。 依(46)法審裁字第57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二營六連中尉副連長,其進入陸軍軍官基本訓練中心受訓,結業前夕將教材包括總統訓詞、反共抗俄鬥爭教材全部焚燬,並拒絕反共抗俄鬥爭教育課程不及格之補考。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4月9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拒絕補考反共抗俄鬥爭教育課程及焚燬該課程書籍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二營六連中尉副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法審裁字第57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共計3年3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