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和

潘維和(1932-),山東即墨人。 依(44)審聲字第6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教導營通信排上等兵,其曾故意收聽朱毛匪幫廣播,及其不滿現實,言語左偏傾匪。1955年2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59年3月7日開釋。 其於2002年12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教導營通信排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6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