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統棠
- 潘統棠 男 1927年出生 浙江 永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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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統棠(1927-),浙江永嘉人。
依(44)審復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一○二一之四部隊十二級機槍組長,其曾於原籍充匪幫溫州警備旅第二團第三營第七連士兵,後被俘發編至陸軍第一○二一部隊突擊第四大隊服務,又密藏匪軍符號一方暨匪定額存單8紙等情。1954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1月25日交付感化。1959年2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時愛發牢騷、思想游移、密藏匪軍符號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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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021之4部隊12級機槍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4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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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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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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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