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庸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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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庸箴(1920-),湖南南縣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立第三中學教員,其曾向王前郁談及王信為匪工作情事,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9年10月14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1年12月5日假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王信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王信等人之供述及其曾將「王信來臺灣是有組織關係的」等情事告知其兄為據。惟原判決其所告知之內容及是否明知王信所從事之工作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立第三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